齊魯銀行泉城公務卡章程

(第三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電子化支付結算手段,更好地為財政預算單位提供銀行卡結算服務,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齊魯銀行泉城公務卡(以下簡稱公務卡)是齊魯銀行針對財政預算單位的日常公務開支及財務報銷,并兼顧個人消費而發行的銀聯標準信用卡。

第三條??????齊魯銀行及所屬網點(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申請人、持卡人、擔保人、申辦單位及其他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四條??????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 ??“申辦單位”指與發卡機構簽訂公務卡服務協議,授權本單位工作人員持有公務卡并承擔持卡人公務消費所產生的全部債務及法律責任的政府財政預算單位。

?????????? ??“持卡人”指向發卡機構申請并獲得核發公務卡卡片,由申辦單位授權持有該卡片的該單位工作人員。

????????? ???“信用額度”指發卡機構根據持卡人的資信狀況等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內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額,包括固定額度、臨時額度和專用額度。

????????? ???“交易日”指持卡人實際用卡消費、存取現、轉賬交易或與相關機構實際生成交易的日期。

????????? ??“銀行記賬日”指發卡機構在持卡人發生交易后將交易款項記入其公務卡賬戶,或根據規定將費用、利息等記入其公務卡賬戶的日期。

????????? ??“賬單日”指發卡機構每月對持卡人的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取現交易本金、費用等進行匯總,結計利息,并計算出持卡人應還款額的日期。

?????????? ?“到期還款日”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其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后日期。

?????????? ?“實際還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現、轉賬等方式向發卡機構償還其欠款的日期,以發卡機構收到持卡人還款資金的實際日期為準。

????????? ?“全部應還款額”指截至當前賬單日,持卡人累計已記賬但未償還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費用等的總和。

???????????“最低還款額”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和取現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費用、利息、超過信用額度的欠款金額,以及以前月份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總和。

??????? ???“免息還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含)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現金類交易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之間的時間段。

????????? ?“違約金”指當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含)還款金額不足最低還款額時,按規定應向發卡機構支付的費用。

預授權指特約商戶就持卡人預計支付金額,提前向發卡機構取得付款承諾,并在持卡人獲取商品或接受服務后,按實際交易金額通過預授權完成/確認交易進行支付結算的業務。預授權完成/確認交易可通過聯機或手工方式處理,無須驗證卡片密碼。

????????? ?“電子現金賬戶”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觸和非接觸消費功能的小額支付賬戶。

第二章??公務卡的分類、功能和使用范圍

第五條??????公務卡均為主卡,按信用等級不同分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信息載體分為磁條卡、芯片卡和磁條芯片復合卡。公務卡具有消費、轉賬結算和存取現金等功能。

第六條??????持卡人可在發卡機構核定的授信額度內先用款后還款,循環使用。憑公務卡可在中國銀聯及發卡機構指定的特約商戶購物消費,并可在貼有中國銀聯標識的ATM機以及發卡機構指定的營業網點辦理現金業務。

第七條??????發卡機構的芯片和芯片磁條復合卡除支持公務卡賬戶外,還支持電子現金賬戶。電子現金賬戶具備小額快速支付、余額查詢、充值等電子現金賬戶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備透支、轉賬、取現等其他支付結算功能。電子現金賬戶不記名、不掛失、不計付利息、不提供對賬單。若無特殊說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為公務卡賬戶交易。

第八條??????公務卡為人民幣單幣種卡,實行實名制,卡片及密碼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務卡在滿足公務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個人消費結算。

第九條??????公務卡為公務支出而進行結算的適用范圍是:預算單位原使用現金結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務購買支出。

第三章??申領條件及申領手續

第十條??????發卡機構應與申辦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

第十一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收入來源及支付能力,且資信狀況良好的財政預算單位在職的正式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均可申領公務卡。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公務卡時,應按發卡機構的規定,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材料,提供相關資料,并與發卡機構簽訂領用合約;同意發卡機構向有關方面咨詢,并保留和使用其相關資料。申請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在申請表中抄錄相關語句并簽字確認。申請人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即表示同意遵守《齊魯銀行泉城公務卡章程》、領用合約以及申請表列示的各項提示和規定。

第十三條為審核申請人的公務卡申請或進行后續的風險管理的目的,申請人同意并授權發卡機構在審核其公務卡申請或進行后續風險管理的過程中,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及其他合法機構了解和查詢其資產、資信、個人信用信息、擔保信息等情況,并保留相關資料。發卡機構對收集、使用的申請人個人信息承擔保密責任。發卡機構查得的征信信息用于公務卡申請、貸后管理、異議核查、分期業務授信管理等。申請人亦同意并授權發卡機構將本人的信用信息及擔保情況提供給該等信用數據庫。

第十四條申請人同意發卡機構出于為申請人提供綜合化服務的目的,視情況向齊魯銀行控股子公司、發卡機構的服務機構、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催收合作機構、申辦單位以及其他齊魯銀行認為必要的業務合作機構提供申請人信息和公務卡信息。發卡機構承諾將要求接收發卡機構披露資料的合作機構對申請人和公務卡的信息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五條????發卡機構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予以發卡、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方式、確定領卡方式及種類、核定申請人的信用額度等;未通過的申請資料不予退回。

第十六條????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提供擔保的,應另行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擔保范圍為持卡人在其公務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賬戶信用額度內透支及超賬戶信用額度透支的本息、違約金、各種手續費及追索費用等)。擔保人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額清償其欠款時應承擔擔保責任,按約定償還持卡人公務卡項下全部欠款。

第十七條????持卡人領取公務卡后,應立即在公務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相同的簽名,并在使用公務卡交易時使用相同的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可通過發卡機構指定的途徑設置密碼。

第十八條??持卡人憑卡在境內和境外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特約商戶以及發卡機構指定的其他特約商戶消費時,持卡人須按預先與發卡機構的約定輸入密碼,并在簽購單上簽署與卡片背面簽名欄內相同的簽名,但持卡人與發卡機構另有約定或受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持卡人憑卡在發卡機構網點取現時需根據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輸入密碼,ATM取現須輸入密碼。

第十九條任何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任何未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但記載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或公務卡芯片、卡號等電子數據辦理的各交易所產生的信息記錄均屬于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持卡人不得以無交易憑證、交易憑證非本人簽名或無簽名等理由拒絕償還因交易而發生的款項。電子現金交易無需進行密碼驗證和身份驗證,打印憑證也無須持卡人簽名確認。所有電子現金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應承擔因電子現金交易而產生的責任。

第二十條????公務卡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過期自動失效,持卡人及申辦單位因使用公務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因公務卡過期而改變。發卡機構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持卡人歷史記錄,有權決定是否為持卡人更換新卡。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換領新卡,應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45天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機構辦理銷戶申請。若持卡人有存續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結清賬務的,發卡機構有權拒絕持卡人的到期不續卡、不換卡、銷戶申請。對持卡人在公務卡有效期內未激活的公務卡賬戶,發卡機構不提供到期換卡服務。

第四章??賬戶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務卡賬戶單筆透支限額、月透支限額、ATM或存取款一體機每日取款限額、使用信用額度每日取款限額、在境外取現每日和每月累計限額等,以及電子現金賬戶單筆交易限額、卡片和賬戶余額上限等,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領用合約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持卡人若選擇以自動轉賬方式還款,發卡機構有權直接從持卡人提供的賬戶中扣款,轉入其公務卡賬戶,用于償還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三條????公務卡項下發生的公務性支出,持卡人按單位財務部門規定報賬,報賬單位應及時按約定的方式劃轉相應款項到該持卡人賬戶還款結算。

第二十四條??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還款,按照已出賬單、未出賬單的順序償還;無逾期和逾期190天的,上期有欠款時,先還上期應還款額,再還本期應還款額:上期利息、上期費用、上期本金(取現、分期、消費依次沖減)、本期利息、本期費用、本期本金(取現、分期、消費依次沖減);逾期91天以上的,先還逾期91天以上的本金、費用、利息,再還上期利息、上期費用、上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費用、本期本金(取現、分期、消費依次沖減)。

第二十五條??持卡人申請銷戶時應將公務卡交還發卡機構;持卡人須清償辦理銷戶手續前其公務卡發生的一切債務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如有)。持卡人對支持電子現金賬戶的公務卡銷戶時,若電子現金賬戶仍有余額,持卡人可自行選擇消費電子現金賬戶余額或前往發卡機構營業網點進行銷戶和電子現金余額領回,并按發卡機構有關規定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六條??持卡人在境內外辦理的消費、存款、取款、轉賬等各類交易,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以及公務卡組織/機構、收單機構、特約商戶、本章程、公務卡領用合約等的有關規定。持卡人使用公務卡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業務,應遵守發卡機構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章程、協議和交易規則。

第二十七條??持卡人向發卡機構申請分期付款業務應遵守發卡機構分期付款業務相關規則。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額入賬后,還款規則、計息規則以及違約金等費用計收規則與普通消費相同,持卡人與發卡機構另有約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額償還分期金額前,發卡機構可根據持卡人的交易、還款記錄情況、資信狀況變化或突發性欺詐風險等情況,取消剩余期數分期付款,并將剩余款項一次性記入持卡人賬戶,持卡人應按當期對賬單在到期還款日前一次性償還。

第二十八條??持卡人應在安全的互聯網環境下使用公務卡,否則持卡人須對該卡在互聯網上使用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章?計息辦法和業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公務卡透支利率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三點五至萬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為12.78%至18.25%(受大小月天數不同及持卡人還款情況不同等因素影響,實際年利率可能存在差異),如有變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持卡人持有卡片有效期內,發卡機構有權依據持卡人風險情況不定期調整,具體以發卡機構通知為準。發生變動時發卡機構可通過短信、賬單、電子郵件等一種或多種方式通知持卡人。發卡機構對公務卡賬戶內的存款和電子現金賬戶內的存款不計付利息。

第三十條??對于持卡人消費交易,發卡機構根據不同產品給予持卡人最長不超過56天的免息還款期。

第三十一條?????持卡人通過網點柜臺、ATM等可提供現金服務的機構或渠道提取現金或將款項轉入本人其他賬戶而形成的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發卡機構按透支利率計收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的透支利息,按月計收復利,并按齊魯銀行公務卡收費標準收取預借現金手續費。

第三十二條??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含)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發卡機構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自銀行記賬日開始按透支利率計收利息,按月計收復利,如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動,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前還清最低還款額時,除按上述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復利外,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按月向發卡機構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發卡機構保留向持卡人收取公務卡年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權利。發卡機構將根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在營業網點、官方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

第三十五條??公務卡遺失、被竊或遭他人占有時,持卡人應及時到發卡機構營業網點或通過發卡機構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客戶服務熱線辦理掛失。發卡機構在核對相關資料后進行相關掛失處理。持卡人對掛失生效后其公務卡發生的交易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持卡人對該交易存在欺詐、串通他人欺詐或其他不誠信行為。掛失生效前公務卡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但發卡機構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的除外。掛失后如需補辦新卡,可按照規定辦理補辦手續。公務卡遺失、被竊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應配合發卡機構調查情況。

????????????電子現金賬戶不掛失,公務卡掛失前和掛失后電子現金賬戶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

????????????持卡人與他人合謀、惡意串通、套現、洗錢或有其他任何違法、不誠信的行為,持卡人承擔全部法律后果和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務卡損壞或密碼遺失,持卡人應按發卡機構規定的方式辦理換卡手續或重置密碼手續。

第三十七條??持卡人對其賬務有疑義,可向發卡機構申請調閱簽購單,如經查證認定爭議交易確為持卡人所為,持卡人須支付調閱簽購單手續費。

第六章?發卡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發卡機構的權利:

(一)發卡機構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有權向有關方面咨詢申請人的有關數據,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請人的個人數據資料用于本行及合作機構與公務卡業務相關的業務管理、催收管理、資產處置等方面,并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對未批準的申請資料不予退還,有權核定和調整持卡人的信用額度,有權處理、轉讓發卡機構擁有的債權。

(二)對不遵守有關法規、本章程等規定的持卡人,發卡機構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公務卡。

(三)對由于持卡人違背章程有關條款給發卡機構造成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有權要求芯片(IC)卡持卡人遵守發卡機構關于此卡的相關規定。

(五)因持卡人發生離職或交易有風險、還款不及時或多次逾期、資信狀況惡化、預留聯系方式失效、有非正常用卡行為等風險,發卡機構有權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務卡的權利或調減持卡人的額度,有權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務卡的權利,或將該公務卡列入止付名單,并有權追回全部欠款。

(六)持卡人超過到期還款日未歸還透支款項的,發卡機構有權通過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務卡的使用,并有權處置持卡人申請辦理公務卡時的抵(質)押物、關聯工資賬戶內相應收入以歸還其欠款,并保留對其合法收入及資產進行追償的權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擔保人進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七)持卡人同意并授權發卡機構將公務卡持卡人的信用記錄及透支情況提供給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八)發卡機構為持卡人提供積分或其他增值服務的,發卡機構保留變更增值服務規則、種類及內容、或清理積分、終止有關增值服務的權利;發卡機構行使此項權利時應進行公告,并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告之持卡人,公告期滿即對持卡人產生法律效力。

(九)因非發卡機構原因引起的供電、通訊、網絡故障等原因導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發卡機構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過錯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損失的,發卡機構不承擔責任。

(十一)發卡機構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制定收費價目名錄,持卡人使用公務卡需按照政府規定及發卡機構對外公布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相關費用和利息計入公務卡賬戶。具體收費價目名錄詳見發卡機構營業網點公告或通過網站等渠道查詢。若持卡人未依約支付費用,發卡機構有權中止提供相應服務,并對持卡人應付未付的費用進行追索。收費價目名錄如有變動,以發卡機構最新公告為準。

第三十九條??發卡機構的義務:

(一)向申請人提供與公務卡有關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合約、使用說明、收費標準及計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詢、查詢、掛失、投訴等服務;對持卡人關于賬務情況查詢和改正要求給予答復。

(三)在向持卡人首次寄送公務卡時,與卡片一起或另行向客戶提供公務卡賬戶基本信息和使用指南,如授信額度、賬單日、激活卡片流程、主要使用事項等。

(四)按雙方約定的方式和標準,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但若自上月賬單后,沒有任何交易且賬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或發卡機構已與持卡人另有約定時,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對于支持電子現金賬戶的公務卡,電子現金賬戶交易不列入賬單,但公務卡賬戶向電子現金賬戶充值及電子現金賬戶向公務卡賬戶余額轉移除外。

(五)發卡機構應對持卡人的資信數據等資料進行保密,但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關另有規定、或經持卡人授權、或發卡機構為實現債權及配合相關方追索(包括但不限于進行催收、追索債務、債權轉讓、配合擔保人追償)等特殊情況下,發卡機構可向有關主體提供持卡人公務卡信息和數據。

(六)發卡機構應在機構網站公示本章程、公務卡使用注意事項和客戶服務電話。

第七章?申請人、持卡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條??申請人、持卡人的權利:

(一)?持卡人享有發卡機構對公務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對不符質量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申請人、持卡人有權知悉公務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權向發卡機構免費索取電子對賬單。

(四)?持卡人對公務卡交易和賬戶情況有疑問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機構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經查詢交易確為持卡人所為的,相關費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擔。

(五)?持卡人不再承擔掛失生效后相應賬戶因偽冒、盜用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持卡人未能協助發卡機構或有關機構進行調查;2.持卡人利用或者與特約商戶等他人串通利用公務卡進行虛假交易等共同欺詐活動的;3.持卡人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4.司法機關依法扣劃卡內資金。

第四十一條??持卡人的義務:

(一)持卡人應遵守發卡機構制定的本章程及相關合約的規定。并應向發卡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若發卡機構認為需要,持卡人應向發卡機構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持卡人如工作變動、通訊地址及電話變更、身份證號碼變更、單位名稱變更等,應當及時到發卡機構或與發卡機構聯系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持卡人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三)持卡人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公務卡及卡號、有效期、CVN2等卡片信息和密碼。若因公務卡、或相關卡片信息、或密碼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四)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丟失應及時通過發卡機構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或客戶服務熱線等渠道辦理掛失。公務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轉讓或轉借公務卡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擔。

(五)持卡人應按照與發卡機構合約的規定,按時償還消費透支款、預借現金款、利息、年費等費用及違約金等;不得以與商戶糾紛或與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等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機構款項。如遇公務卡的單據有誤或內容不全,但經確認交易確實存在且金額無誤,持卡人不得拒絕支付該交易款項。

(六)持卡人未收到對賬單應主動查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對賬單為由拒絕向發卡機構支付欠款(包括相應的費用、利息等)。持卡人若在到期還款日前未向發卡機構提出有關對賬單及其中交易的異議,則視同其已收到對賬單并知悉認可全部交易。

(七)持卡人不得利用公務卡進行虛假交易等欺詐活動套取資金、積分、獎品或增值服務。

(八)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定,持卡人應主動配合發卡機構進行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遵守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如持卡人出現身份文件或信息異常,賬戶交易異常,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涉及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制裁等情形或發卡機構具備合理理由懷疑出現上述情形時,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有權采取相應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持卡人相關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暫停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絕轉移、轉換持卡人金融資產);如發卡機構通知持卡人于規定期限內辦理銷戶手續,持卡人逾期未辦理則視同自愿銷戶,發卡機構可以停止該賬戶金融服務,由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八章??申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申辦單位的權利:

(一)?申辦單位享有發卡機構對公務卡申辦單位所承諾的各項服務,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對不符質量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申辦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持卡人個人狀況隨時向發卡機構申請調整持卡人透支額度;

(三)?申辦單位有權調取或知曉本單位持卡人透支額相關數據,有權要求發卡機構提供對賬服務。

第四十三條??申辦單位的義務:

(一)持卡人按照規定,在免息期內將公務性消費支出的回單及發票交單位財務報銷人員時,申辦單位有義務及時按透支額進行還款,對因單位財務人員未及時處理造成的利息類等支出,由申辦單位承擔,發卡機構在持卡人賬戶直接收取。

(二)遇公務卡持卡人崗位或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時,申辦單位有義務及時通知發卡機構,以變更公務卡的使用權限或撤銷持卡人的持卡資格,如未履行以上義務,申辦單位應承擔因崗位變動人員使用公務卡所發生的所有債務及引發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銀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由發卡機構負責制定并通過官方網站公告。發卡機構修改本章程,相關修改或調整自公告中載明的生效日期開始生效;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內選擇是否繼續使用公務用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內辦理銷戶,即視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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