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自設立以來就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架構和組織結構,并根據《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持續完善公司治理架構建設及運行機制,建立健全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成的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了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層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
一、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本行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對經營方針、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股東通過參與股東大會等形式積極參與本行公司治理,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了解本行經營管理情況,參與重大事項表決,選舉董事、非職工監事人員,監督董事、監事履職情況,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本行經營和管理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下設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和風險管理委員會、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除戰略委員會外,其余委員會主任均由獨立董事擔任。專門委員會經董事會授權,在全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關聯交易等方面向董事會提出專業意見或就專業事項進行決策,為董事會科學決策提供支持。
三、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監事會是本行的內部監督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通過聽取董事會各項議案、聽取審議監事會議案,從風險、內控、財務等方面履行監督職責。監事會下設提名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委員會主任均由外部監事擔任。
四、高級管理層
高級管理層根據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授權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確保銀行經營與董事會制定批準的發展戰略、風險偏好及其他各項政策相一致。高級管理層對董事會負責,同時接受監事會監督。高級管理層下設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貸款審查委員會、風險管理執行委員會、創新委員會、服務委員會、財務審查委員會等委員會。
本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依法獨立履職,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維護了股東利益以及包括存款人等在內的社會公眾利益,保障本行安全、穩定、高效地運行。